軍人撫卹條例  ( 105 年 05 月 11 日)
第20條
本條例所稱服役年資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,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退伍除役給與規定辦理。

軍人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退休撫卹新制(以下簡稱退撫新制)施 行前服役,於施行後死亡者,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,並均依退撫新制施 行後之規定給卹。

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,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