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人撫卹條例  ( 105 年 05 月 11 日)
第19條
撫卹給與方式如下:

一、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、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傷殘撫卹金 ,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成殘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。

二、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傷殘撫卹金,自事發次月起,按 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其後年撫金及傷殘撫卹金以每年一 月起,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,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。

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,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 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