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人撫卹條例  ( 105 年 05 月 11 日)
第10條
作戰或因公失蹤,在地面滿一年、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,查無下落者, 依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辦理撫卹。

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,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,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。但 失蹤人員因案通緝者,不予撫卹。

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撫卹後,經查明並未死亡者,應撤銷其死亡撫卹令,已 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。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,矇領撫卹金者,除追繳外 ,並依法究辦及懲處失職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