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 ( 104 年 09 月 30 日)
第4條
志願役現役軍人得支領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;並應衡酌募兵需求, 提高志願役勤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之給與。

前項加給或慰助金之發給條件及額度,由主管機關擬訂;關於戰鬥部隊加 給及留營慰助金應依留優汰劣,長留久用原則,並依服役年限,採取級距 發給,以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