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 ( 104 年 09 月 30 日)
第11條
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:

一、對創業者,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。

二、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,就學期間為中低(低)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 活津貼。

三、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公告之職業訓練,得予補助。

民營事業機構、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,辦理績效優良者 ,政府應予以獎勵。

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,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 業績效優良者,政府應予以獎勵。

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、項目、金額、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,由輔導會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