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 ( 104 年 09 月 30 日)
第10條
涉及營區安全、武器裝備研製維修、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之勞務 採購,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公告明訂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。

前項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,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、法人或團體 優先承包,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訂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