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 宣傳 ( 102 年 11 月 25 日)
第7條
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:

一、在校學生。

二、適齡之社會青年。

三、在營服役人員。

四、後備軍人、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。

五、海外僑胞。

六、前列各款人員之家屬及親友。

七、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