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 總則 ( 102 年 11 月 25 日)
第6條
各級兵役宣傳、招募及慰勞之主管、協管機關,可視實際需要組成指導小 組,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,擔任成員及協助相關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