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 總則 ( 102 年 11 月 25 日)
第4條
兵役慰勞之辦理,內政部為主管機關,國防部、外交部、僑務委員會、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為主辦單 位,國防部各司令部(指揮部)與直屬機構部隊、地區及縣(市)後備指 揮部(服務中心)為協辦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