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 總則 ( 102 年 11 月 25 日)
第3條
兵役招募之辦理,國防部為主管機關,內政部、教育部、交通部、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,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、國防部憲兵指揮部(以下簡稱 各司令部或指揮部)及直屬機構部隊、地區人才招募中心為主辦單位,各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、地區及縣(市)後備指揮部 (服務中心)為協辦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