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 總則 ( 102 年 11 月 25 日)
第2條
兵役宣傳之辦理,內政部為主管機關,國防部、教育部、外交部、交通部 、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為主辦單位,國軍各縣 (市)後備指揮部(服務中心)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與駐外使領館、代表 處、辦事處及其他駐外機構為協辦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