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 宣傳 ( 102 年 11 月 25 日)
第10條
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,採用下列方式為之:

一、平面媒體。

二、電子媒體。

三、資訊網路。

四、各式廣告、海報、簡章及活動。

五、書信、口語傳播。

六、其他適當之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