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30 日)
第6條
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 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:

一、家庭遭天然災害,持有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 明。

二、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,持有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規定開 立之低收入戶證明。

三、死亡。

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,以一次為 限,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