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 ( 102 年 01 月 10 日)
第5條
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,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 ,以書面敘明理由,並檢附相關證明,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 辦理複檢。

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,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