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 ( 102 年 01 月 10 日)
第3條
義務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,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 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,準用本標準。

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,停役之檢定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