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 ( 102 年 01 月 10 日)
第2條
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,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 ,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,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;本標準未規定 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
前項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(以下簡稱標準表),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