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5條
體育署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,審查前條申請案件;其核定結果,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
前項核定結果,體育署應於通知內敘明理由;作成處分前,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,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
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接獲第一項核定結果為合格之通 知時,應將核定機關、日期、文號,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(一)備註欄 及有關冊籍。

體育署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,將該年度核定服補充兵役之人數,通 知國防部、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
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(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)之軍事訓練 ,得依賽會需要,由體育署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,由國 防部實施軍事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