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3條
凡屬田徑、游泳、舉重、自由車、射擊、射箭、體操、划船、跆拳道、柔 道、空手道、武術、桌球、羽球、網球、棒球、排球、籃球、足球、橄欖 球、手球、軟式網球、保齡球及高爾夫運動種類之選手,經全國性體育運 動團體公開選拔,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比賽者,由行政院核定為國 家體育競技代表隊(以下簡稱國家隊):

一、奧運會。

二、亞運會。

三、奧運會資格賽。

四、世界大學運動會。

五、東亞運動會。

六、世界正式錦標賽。

七、世界正式錦標賽資格賽。

八、亞洲正式錦標賽。

非屬前項所定運動種類之選手,代表國家獲得最近一屆下列比賽成績者, 得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隊:

一、奧運會前八名。

二、亞運會前六名。

三、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三名。

前二項之核定,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委任教育部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