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4 月 16 日)
第7條
甄選錄取人員應依報到通知指定日期、時間,至指定地點報到,接受基礎 訓練。

甄選錄取人員未按通知報到者,其報到通知作廢,喪失錄取資格,由國防 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、後備指揮部或原服役單 位依相關規定處理。

接訓單位應於甄選錄取人員報到後十日內,將報到情形及人員名冊陳送所 隸司令部。各司令部應於十日內轉陳國防部備查,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、 縣 (市) 政府及直轄市、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原服役單位,辦理兵籍資料移 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