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4 月 16 日)
第6條
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,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,依績序取得 錄取資格。

前項甄選錄取人員,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,並於報到十五日 前送達報到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