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4 月 16 日)
第14條
志願士兵以上等兵為限,得申請留營繼續服役,須符合下列條件:

一、體格: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。

二、考績: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,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