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4 月 16 日)
第14-1條
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者,得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後備指揮部申 請,並由其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,經審查符合第 四條所定甄選條件及原軍種之需求後,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,陳報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;不符甄選條件者,逕予駁回。

前項申請,不受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滿七年甄選 條件之限制。

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,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 者外,以年為單位,每期最長為四年。但上等兵服現役期間,併計服役年 資以十年為限。

常備兵後備役志願再入營需求之單位、專長及員額,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及 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備查;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