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 ( 107 年 04 月 16 日)
第13條
志願士兵得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,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,視 軍種、單位、兵科、專長、階級及員額之需要,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 年辦理者外,以年為單位,每期最長為三年,核定其留營繼續服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