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六十條訂定之 。

第2條
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第五目、第二十九條第七項所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 費用本息,指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加計之利息。

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所稱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,指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。

第3條
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軍官、士官除役年齡,自其出生之日起,算至足 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4條
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,自任官之 日起,算至各階最大年限屆滿之日二十四時止。但停役、退伍或除役期間 ,應予扣除。

第5條
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同等學校,由國防部認定之。

第6條
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之考選、甄選及教育,由國防部訂定計畫實施 。

第7條
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,於戰場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,依 其原應服現役之役期轉服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現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