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61條
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,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 伍除役之給與規定。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終養金人員,除不支眷補外 ,其月俸額按現役同官階俸級本俸百分比支給,其主食實物代金支給與現 役人員同。

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,依照本條 例規定辦理,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。

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,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,其月俸額按現役官階俸 級本俸半數支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