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 退伍除役及給與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47條
軍官、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,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,於退撫新制 施行後退伍除役,擇領退休俸者,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,每減一年 ,增給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。

軍官、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,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,於退撫新制 施行後退伍除役,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,擇領退休俸者,依其 在退撫新制施行後年資,每滿半年,一次增發零點五個基數之補償金,最 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,至二十年止;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,每 滿一年,減發零點五個基數,至滿二十六年者,不再增減。其增減基數由 退撫基金支給。

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領取月補償金者,以其核定退伍除役年資、俸 級,依退撫新制施行前原領取之規定,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,扣除其 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、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,一次補發其餘額。無餘額者 ,不再補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