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 退伍除役及給與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41條
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:

一、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。

二、因犯內亂、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,經判處徒刑而 未宣告緩刑確定。

三、褫奪公權終身。

四、死亡。

前項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:

一、褫奪公權終身。

二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。

三、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
四、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,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、士官、現役 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,經判刑確定。

五、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。

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喪失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 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