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 退伍除役及給與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38條
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、士官生前預立遺囑,於前條第二項遺族中, 指定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領受人者,從其遺囑。但支領退休俸或贍 養金之軍官、士官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,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。

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、士官生前未立遺囑,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 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時,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 類,按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比率領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