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 退伍除役及給與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35條
前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時,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:

一、受聘(僱)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。

二、受聘(僱)擔任山地、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(構), 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。

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任職各機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 技警、司機、技工、工友或工人、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,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