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 退伍除役及給與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31條
預備役軍官、預備役士官,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以上,於退伍、解 除召集或除役時,其退除給與規定如下:

一、原未領退除給與者,其先後服現役年資,應合併計算,依第二十三條 規定,發給退除給與。

二、原已領退伍金者,再服現役之年資,與以前服役之年資累計,扣除已 支領退伍金基數後,發給其退伍金,不得併計支領退休俸。但再服現 役年資,合於給與退休俸者,得依志願支領退休俸。

三、原已領退休俸者,其再服現役之年資,得依志願增加其退休俸給與比 率或給與退伍金。

前項再服現役人員,合併計算之退伍金基數或退休俸給與比率,不得超過 第二十六條所定最高給與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