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 退伍除役及給與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23條
軍官、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:

一、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,按服現役年資,給與退伍金。

二、服現役二十年以上,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,依服現役年 資,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,或依志願,按前款規定,給與退伍金。

三、在現役期間,因作戰或因公致傷、身心障礙,經檢定不堪服役,合於 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,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,或依志 願,按前二款規定,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。

軍官、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,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, 給與退伍金、退休俸或贍養金。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 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