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 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20條
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,在現役期間之停役、回役,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 現役期間,因病六個月未癒,得予停役,病癒即予回役外,其餘依第十四 條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