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 ( 104 年 07 月 16 日)
第15條
運用輔導組織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派執行與第四條、第五條所定任務 相關之服勤事項,應先完成編組,並由國防部所屬機關、機構、部隊或學 校(以下簡稱運用單位)於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