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位區分標準  ( 104 年 12 月 17 日)
第5條
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,體位未定者,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,屆 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,予以判定體位。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 者,依其規定。

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,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。 第一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,應依第三條規定,依次降低體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