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位區分標準  ( 104 年 12 月 17 日)
第4條
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,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,遇有規定 外之疾病,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,由直轄市、縣(市)徵兵檢查會或直轄 市、縣(市)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。

前項經直轄市、縣(市)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、縣(市)後備指揮部會核 評等後仍有疑義,或有新興疾病者,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