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 ( 105 年 01 月 18 日)
第7條
後備役軍官、士官志願入營,服役期間,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 者外,以年為單位,每期最長為三年。但後備役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再入 營服現役期滿後,申請繼續服現役,經核准者,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或年齡。

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,依本規則志願留營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