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
軍官、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:
一、體格: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。
二、考績考核:最近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,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
以上。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。
三、學歷:須符合原軍種、官科、專長、階級及職務之需要。
四、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。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
施行前,已在營軍官、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,不在此限。
同官階軍官、士官申請志願留營,如逾越需求員額時,以最近三年之考績
考核等第較優者,優先錄取。如考績考核等第相同,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
為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