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6條
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,成績及格者,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。

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,由考選會決議公告,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 受委任機關、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