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5條
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,由國防部、內政部、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 選計畫組成考選會,訂定考選簡章辦理。但志願役預備軍官、志願役預備 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,得由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 選計畫組成考選會,訂定考選簡章辦理。

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,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。國防部得就報名 、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,委託其他機關、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 辦理。

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日前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