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3條
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、方式、員額、專長職類、資格、報 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,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,或委任國防部陸軍 司令部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、國 防部憲兵指揮部(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),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 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