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25條
辦理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選訓所需經費編列權責如下:

一、服現役之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,由國防部 及各有關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列。

二、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,由有 關機關分別編列。

三、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,由 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編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