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24條
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,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 替代役者,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,得折算常備兵現 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。

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,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