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22條
基於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需要,得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兵役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,甄選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之役男,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,訓儲為預 備軍官或預備士官,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,以後備軍人列 管。

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,自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 校畢業,三年內未能分發任警察官或分發後未能履行內政部規定之服務年 限者,依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,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 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