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20條
前條所稱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(構)如下:

一、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。

二、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、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、研究 單位或公、民營機關(構)。

前項國防工業有關機關(構)之範圍,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,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