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19條
國防部為發展國防工業需要,得甄選與國防工業有關之大學校院研究所取 得碩士以上學位,且具備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資格,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之役男,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,訓儲為預 備軍官或預備士官,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,以後備軍人列 管,並分配至與國防工業有關之機構服務四年。

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,未能履行服務年限者,依 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,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 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。

第一項所稱大學院校,係指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經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