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13條
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,依下列規定處理:

一、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,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依 法辦理徵兵處理。

二、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,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,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。

三、具現役軍人身分者,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,自核定退學之日起 按原階級服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