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06 日)
第12條
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 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:

一、因病、公、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,或事假超過 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。

二、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,或受強制戒 治、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。

三、成績不合格。

四、申請退學。

五、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。

前項之退學,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