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,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
期間,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,其在營時間逾三
十日者,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。
前項補充兵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,由施訓部隊
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,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併下
一梯次補測或最近梯次徵集復訓。
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期間,如有除役之情形者,依第二十二條規
定辦理;如有免役、禁役之情形者,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
退訓,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理。
補充兵徵集入營前,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
,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,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,應
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,免徵集
入營施以軍事訓練。
前項補充兵證明書,由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
)政府核辦,並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後,層報國防部後備
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。
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,應持補充兵證明書至戶籍
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歸鄉報到,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
用。
補充兵離營、報到、異動、入出境、編組、訓練、教育、權利與義務之列
管,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。補充兵之召集,適用召集規則之規定
。
補充兵役人員依常備兵現役補缺規定,徵集或召集遞補常備兵者,即轉服
常備兵役。
補充兵應召服現役期間,適用常備兵服役規定。
役齡男子因家庭因素或選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,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,
自核定之日起,五年內核定原因消滅,原核定機關應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
現役補缺,辦理臨時召集,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。
前項補滿常備兵現役,連同補充兵證明書所載實際軍事訓練及應召服現役
期間,合計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