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01 日)
第9條
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,經核准休學者,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 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、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於休學期間,按原階級服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