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條
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,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具現役軍人身分者,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、乙、
丙三聯,甲聯發交其本人,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丙
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海
軍司令部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、國防部憲兵指揮
部,按原階級服役。
二、具後備軍人身分者,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、乙、
丙三聯及「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」二份,退學或開除學籍
通知書甲聯及「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」二份發交其本人,
當事人應於離校後十五日內,攜同上開資料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
)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歸鄉報到;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
府;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後備指揮部;
並填寫「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」通報國防部參謀本
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。
三、前二款以外之學生,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、乙二
聯,甲聯發交其本人,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
)政府。